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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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并经第六届党委第5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财经大学
2017年7月10日
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 2016 〕7 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通知》(京卫指导〔 2016 〕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学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各学院、部、处、馆)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认真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教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校在编在职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第二章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设在校医院,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四)为师生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服务,发放药具;社区内产妇产后随访服务。
(五)按规定做好婚育状况证明、生育险证明工作,协助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托儿补贴费的发放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学校计生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在职教工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以下简称离退休处)进行管理,退休时由教职工本人及时将其原所在单位、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转至离退休处及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相关工作,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宣传部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各种宣传载体,积极配合计生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人事处要协助计生办落实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教职工入职时须填写北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表(见附表),超生、超怀者不录用。教职工调出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计生办。
(三)离退休处要配合做好离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工作。
(四)保卫处要协助计生办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管理工作, 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将迁出、 迁入集体户口人员的名单及单位提供给计生办。
(五)财务处要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落实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费,托儿费等经费的发放工作。
(六)校工会与计生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和开展树婚育新风、建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八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需在女方怀孕后到所在学院(部、处、馆)办理生育登记,在校医院保健科领取《北京市围产期母子保健手册》。
第九条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经学校计生办核实确认,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核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学校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第十二条 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围产期诊疗费按北京市和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孩的职工仍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一胎多胞只发1份。
(二)女职工休产假超过4个半月的,奖励费发至子女15周岁止。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该款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四)独生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凭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子女出生前已领的奖励费不需退回。再生育的子女出生后领取的奖励费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
(一)再婚前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二)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并申请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子女出生前已领的奖励费不需退回。再生育的子女出生后领取的奖励费予以退回。
(三)如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已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申请生育三孩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奖励费,已领的奖励费不需退回。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十八条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7个月开始至6周岁止,每月随工资发给婴幼儿托幼补贴费40元。
第十九条 学校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奖励表彰、 提拔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 “评先”,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我校教职工,还要依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北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按照调整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4〕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表
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