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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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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19 |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

 《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28

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现就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齐 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政策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责任制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 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推进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情况;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措施、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的情况;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 题、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的情况。

(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情况,责任部门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情况,卫生计生部门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

三、坚持督查制度

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中央专题报告当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一)督查对象。督查主要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根据需要可延伸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2016年开始,每3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每年选择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组织重点督查。

 (二) 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兼职委员会议部署和指导督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重点和时间安排,做好督 查人员的组织培训。督查以实地调查为主,主要采取座谈汇报、调阅资料、信息比对、个别谈话、举报受理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 结果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总分析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督查情况向被督查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反馈。督查结果移交中央组织部,作为对被督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完善考核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任务,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工作落实。

(一) 完善责任体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卫生计生部门和责任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明确分级责任,省、市两级突出围绕贯彻中央重 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等内容;县、乡两级突出政策法规落实、基础信息管理、网络队伍建设等 内容。

(二) 突出考核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项目、权重和目标值,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重点工作,加大考核权 重,以定量考核为主,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对一般性工作,以定性评估为主,减轻基层负担;对各地创造的可以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加分, 鼓励基层改革创新。

(三) 改进考核方法。整合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加强与户籍、学籍、婚姻、社保等信息的校验,运用大数据,提 高考核科学性。加强日常信息的统计分析,对重点工作从规划制定、任务执行、效果呈现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逐步减少集中性、突击性的现场考核。积极引入第 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提高考核公信力。

(四) 严格兑现奖惩。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 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 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部署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综合工作考核评估重要内容,确保一定的分值。

(二)加强规范管理。科学确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和考核结果要主动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方案,不搞一刀切,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引领改革、促进发展的导向作用。

(四)加强任务落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格督促检查,严肃考核纪律,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