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市卫计委家庭发展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宣传提纲及政策问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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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4-05 | 阅读次数:

各街镇:

    3月25日,市卫计委家庭发展处召集各区县卫计委,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政策调整开展了培训。现将培训材料转发给各单位,请根据《宣传提纲》与《政策问答》内容开展好宣传与政策解答工作。我科对各街镇的具体培训工作预计于下月上旬在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上一并开展。

 

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2016年3月28日

 

宣传提纲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正案自201611起施行,这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11起在全国开始实施。

本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相应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对婚假、按规定生育的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做了调整、完善,取消了符合条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政策前的独生子女父母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父母年老时享受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婚假。除法定婚假外,原《条例》给予晚婚职工7天晚婚假,《条例(修正案)》给予所有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7天假期。

二、关于产假。原《条例》给予按规定生育、晚育的女职工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单位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修正案)》规定,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均可享受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20151231日前生育、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条件的,仍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11日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优待。

四、“老人老办法”的问题。20151231日前生育子女的为“老人”,生育一孩的仍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政策问答

 

1、问:《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2、问:《条例(修正案)》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问: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答:20161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4、问:2016年3月24日之前结婚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2016324日(不含)前,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晚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原《条例》给予7天晚婚假;2016324日后结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条例(修正案)》给予所有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7天假期。

5、问: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如何使用?

答:(1)“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

2)“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3)“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6、问: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7、问: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324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

8、问:配偶陪产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324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9、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1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问: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12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11、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12、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13、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执行?

答:20161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12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20161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12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助。

15、问: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