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中央财经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版) (附补办学生病历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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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人员范围
(一)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退休、离休教职工。
(三)老、新医疗照顾人员(高干人员)
(四)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和港澳台的学生。
(五)海外平台人员。
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90)京卫公字第100号规定,开支范围(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大致分为三类:
(一)公费医疗目录内:收费单据或处方上标记为“甲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个人无自负。
(二) 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标记为“乙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
(三) 公费医疗目录外:标记为“丙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需个人全自费。
三、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一)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1、校医院门诊
(1)办理病历证,取病历后方可就诊。
(2)门诊药量:一般急性病药量不超过3日;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限开2周。患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脑血管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结核病、慢性肝炎、肝硬化,前列腺肥大,病情稳定后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可放宽不超过1个月。西药一般不得超过5种。中药汤剂不得超过7剂。
(3)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医疗费10%。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者,一律先办转诊手续,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未经转诊在院外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1)合同医院名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昌平区医院。
(2)个人负担标准: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10%,余额再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其它转院外规定
(1)如需在非合同医院就诊(含门诊和住院),需合同医院转诊方可按合同医院程序报销。
(2)对于特殊疾病,需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后,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含门诊和住院)。专科医院仅限中国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北医六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妇产医院、西苑医院。
4、疑难病例转诊(门诊)
去非合同医院门诊经院长批准者个人负担50%,报销时需提供疾病诊断书;收据和处方;院长签字。
5、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医院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时公立医院。
(2)负担比例:按目录分类,先扣除乙类的10%和丙类全款,总余额按万元以内个人负担10%,万元以上个人负担6%。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二)、退休教职工
1、校医院门诊
(1)取病历后方可就诊。
(2)门诊药量参考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3)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者,一律先办转院手续,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未经转诊在院外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1)合同医院名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对于已登记就近医院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所合同就诊。
(2)个人负担标准: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5%(检查先扣除10%),余额再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其它转院外规定
与在职人员相同。
4、疑难病例转诊(门诊)
去非合同医院门诊经院长批准者个人负担50%,报销时需提供疾病诊断书;收据和处方;院长签字。
5、就近医疗
(1)退休人员根据自己情况可选择两所医院就医,家住校外可以选择一所为单位规定的合同医院,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其就近医院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住院的医疗费(与合同医院相同)。
(2)办理“就近医院”登记:校医院会计室全年均可进行个人第一次登记、备案。对于住所变迁或病情需要等,需要变更登记,经公费医疗负责人批准,校医院会计室变更登记,上报医保中心审批后立即实行。异地安置或久居外地的人员(原则上在3月以上)需先提交异地就医的申请报告,经离退休处领导签字,可在外地就近选一所固定的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将个人申请报告一起附上。
6、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就近医院住院。
(2)按目录分类,先扣除乙类的5%和丙类全款,总余额按万元以内个人负担5%,万元以上个人负担3%。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三)离休教职工
1、门诊和住院负担比例相同:除丙类医疗费全自负外,余额零负担。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2、就诊(门诊和住院)医院选择范围
(1)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和本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外,可另选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择定点医院仍实行备案制度, 离休干部本人选择定点医院后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不需校医院转诊可直接前往下列3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院。
第二、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解放军三0二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肿瘤医院、北京妇产医院、阜外医院 、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天坛医院)。
第三、A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广安门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房山区良乡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天坛医院、石景山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
(四)老、新医疗照顾人员(高干教职工,含在职、退休和离休)
1、校医院门诊
(1)取病历后方可就诊。
(2)门诊药量参考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3)个人负担比例:门诊和住院负担比例相同:除丙类医疗费全自负外,余额零负担。
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2、就诊(门诊和住院)医院选择范围
(1)合同医院为北京友谊医院。
(2)其它转院外规定:在职医疗照顾人员参考在职教职工。离休医疗照顾人员参考离休教职工。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可选1所合同医院,1所就近医院和1所社区医院,登记、备案工作与退休人员相同。
(五)学生
1、校医院门诊
校医院统一发放病历本。凭病例就诊,个人负担15%。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名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昌平区医院。
报销: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5%(检查先扣除10%),余额个人再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其它转院外规定
(1)如需在非合同医院就诊(含门诊和住院),需合同医院转诊方可按合同医院程序报销。
(2)对于特殊疾病,需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后,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含门诊和住院)。专科医院仅限中国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北医六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妇产医院。
4、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医院。
(2)同在职教职工。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5、其它规定
(1)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普通门诊部不报销,急诊必须是公立医院凭急诊病历、急诊处方、收据按在校规定比例报销,急危症住院者,经审核符合市医保中心规定,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2)因病休学者一年内在原籍公立医院门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为在校学生的50%,住院费用报销同在校学生。。
四、门诊和住院其它规定(适宜全部享受人员)
(一)门诊
1、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需附:医疗转院转诊单;门诊收据;药品处方;医疗费的明细单。
2、因公出差、实习期间突患疾病在当地公立医院急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需附上所在系、院,导师或辅导员签字,方可有效。
3、门诊医疗费报销截止到本年度底,过期医疗费自理。
4、寒暑假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就近的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除外)就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变。
5、急诊病人就近就诊,仅限于选择就近的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收据、药品处方。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
6、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能做为急诊医药费报销。
7、假期非急诊病例未经医生同意去合同医院给予报销50%。
(二)住院
1、因病住院需借支票时,凭医院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财务室领取支票。
2、借取支票须先支付所借款的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押金,结算报销时多退少补。
3、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携带:病情诊断书、收费专用收据(总额)、收费清单(分类费用)、住院费用明细单。
4、出院3个月内请及时将以上住院单据交到校医院财务室。
5、若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当住院满3个月时必须结帐一次。
6、癌症患者的化疗和放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患者专项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为5%。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除外。
五、不予报销(适宜全部享受人员)
1、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
2、挂号费、陪护费、出诊费、伙食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催乳用药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交通费。
4、各种体格检费、含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5、各种美容、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器具的一切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去痣、割双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涂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以及各种矫形器具。
6、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7、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修养和自找医疗单位或诊治的医疗费。
8、用于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各种保健、营养品如含片、人参蜂王浆、疫苗等。
9、减肥、戒烟、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0、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2、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13、特需的一切费用。
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卫生局和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校医院)负责解释。
2016年5月22日
附:补办学生病历本通知
有需要补办学生病历本的学生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院系开学生身份证明。
2.交1寸照片一张。
3.手续费2元。
4.补办地点:
沙河校区 沙河医务室护士站。
学院南路 校医院挂号收费室。